(通讯员:舒慧)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更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准则。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因一时冲动、情绪失控,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不仅伤害他人,也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放火罪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7月4日凌晨2时,夜色深沉,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的居民仍在熟睡,一场人为纵火却悄然发生。李某因与家人、邻居存在矛盾,心情郁闷难解,本应通过沟通、调解等合法合理方式疏导情绪的他,饮酒后竟滋生用放火发泄私愤的极端想法。
李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火灾发生的情况下,依然罔顾公共安全,捡起一张废纸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丢进该小区9栋一单元门口西侧垃圾桶——一个紧邻居民生活区域、存在大量易燃物的关键位置,引燃垃圾桶中的垃圾,随后在一旁驻足观看,未采取任何灭火措施。
火势逐渐蔓延,附近居民发现火情后,第一时间自发上前灭火。但由于火势发展迅猛,火焰迅速扩散至紧邻垃圾桶的单元楼门口,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两辆自行车引燃。火势持续了半个小时,直至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火势才被彻底扑灭。这场火灾造成朱某的一辆电动车和两辆自行车被烧毁,居民楼一单元101房的厨房玻璃损坏,起火点上方的居民楼外墙被熏黑。案发后,李某家属赔偿了朱某的全部损失。
芙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放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公共安全不容挑衅,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应该通过沟通协商、社区调解、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因情绪激动采取放火、破坏设施等极端行为。希望每位市民都心存敬畏、严守规则,共同筑牢平安家园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