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在缺钱想通过抢劫搞点钱用,现在真的后悔。”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深埋着头说。近日,经长沙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5月1日晚23时,被害人肖某步行到东湖公交站。此时,刘某正在附近游荡,确认肖某是独自一人后,萌生劫取财物的想法。
刘某将挎包中的剪刀藏在裤袋后面,尾随肖某来到一安置小区的僻静处,从背后捂住肖某的嘴巴,要求其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和首饰。确认肖某没有佩戴任何首饰也没有携带现金,刘某便将其手机、充电宝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抢走,获取手机密码后逃离现场。随后,使用肖某的手机微信支付消费了6.9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28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仅3个小时后,公安民警在某公寓附近将刘某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使用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第1款,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现实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均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刘某因一念之差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