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的建议,帮助我补领到一年的高龄津贴。”82岁高龄的李爷爷向芙蓉区检察院检察官王艳表示感谢。
2022年4月,李爷爷根据民政部门关于高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中“80-89岁的老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的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高龄津贴。但民政部门以李爷爷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1942年12月29日,尚未满80岁为由,不予受理其申请。
2023年11月14日,李爷爷找到芙蓉区检察院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和诉求,他告诉检察官当年因档案登记混乱,导致自己有三个不同的出生日期:分别是1960年《入伍登记表》上登记的1941年12月29日,2006年身份证登记上登记的1942年12月29日和1998年《退休养老金审批表》上登记的1938年12月19日,而自己真实的出生日期应该是1941年12月29日。
听完李爷爷的介绍,检察官认为该案有行政化解争议的可能,随即前往民政部门了解政策文件,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部门规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对李爷爷的出生日期应采用登记时间最早的版本,即1960年《入伍登记表》上登记的1941年12月29日,并认定其于2021年12月29日即年满80岁,符合办理并发放高龄津贴的条件。
2023年11月27日,芙蓉区检察院依法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受理李爷爷的申请,为其补发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高龄津贴;并完善工作方案,对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形统一处理标准,保障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采纳检察建议,为李爷爷及时补发了津贴,了却了老人家的一桩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