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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壮胆滋事 酒醒获刑领罚
时间:2023-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后恣意妄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2023年5月4日0时许,李某酒后与其前妻陈某发生矛盾后,前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某KTV内寻找陈某,无故将一包厢茶几上的酒水掀翻在地。被保安劝离后前往楼下超市拿了一把红色水果刀,再次前往KTV内寻找陈某未果,后用刀抵于保安刘某某的脖子处,威胁公司寻来陈某与其见面。过程中,与另一保安周某某发生口角,李雷便举刀砍向另一保安。造成两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伤情鉴定周某某、刘某某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周某某、刘某某,取得谅解。

芙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我酒后闹事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我家庭的事情不应该用触犯法律的方式去处理。”酒醒后的李某追悔莫及。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饮酒后要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公共场合保持遵纪守法,不应妨碍他人,更不应做出实施暴力、殴打辱骂、致人受伤等违法行径,切勿心存侥幸借酒闹事,简单一句“醉酒”并不能成为接受法律制裁时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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