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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六年的678万元“巨债”终于卸下了
时间:2023-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我终于可以安心地睡个好觉了……”近日,孙某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打来电话致谢。

20171月,长沙女子某突然得知三份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其、黄某某、帅某某、刘对其丈夫张某某2014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借款23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两份判决是对黄某某、莫某两人分别向同一银行218万元、230万元的借款与其丈夫张某某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对借款及保证完全不知情,更没有到银行签过字,这是怎么回事?”孙某百思不得其解。

据原案判决书所认定事实,张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助业借款申请书》向建行借款230万元,申请书上“借款人配偶声明”栏处有“孙某”签名,、黄某某、帅某某、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助业最高额保证合同》;黄某某、莫某分别于同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助业借款申请书》,分别向银行借款218万元、230万元,“孙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助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有“孙某”签名;后张某某、黄某某、莫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法院据此判决孙某等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某向检察官哭诉称,她对借款及保证毫不知情,钱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书上的签名更非自己所写判决要求她承担如此巨额的债务让其苦不堪言,更决意要与张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收到孙某的监督申请后,芙蓉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一方面要保障孙某的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孙某借监督申请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本案的办理需格外慎重。芙蓉区检察院一方面仔细查阅原审案件卷宗材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方面依法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详细询问申请人,查阅银行流水,并着重审查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依据——《个人助业借款申请书》、《个人助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签名的真实性。经审查发现发现申请书上“孙某”签名字样与其本人在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中所书写字样在字体结构、笔力轻重等方面均有细微不同,本案关键证据确有疑点。于是,芙蓉区检察院派员前往银行调取了申请书原件,并于2020年2月24日委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就上述申请书签名进行鉴定2020年3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文件检验意见书,证明申请书“孙”的签字非孙本人所书写结合其他证据,查明申请书上签名系张某某找人代替孙某以配偶名义签字,并进行夫妻拍照,整个借款及保证过程孙某确实不知情。

芙蓉区检察院决定启动监督程序,随即多次召开部门会议,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在认定原判案件关键证据系伪造的基础上,还对孙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深入分析。虽然某某与孙为夫妻关系,但本案中孙某对借款及保证不知情,且借款没有转入张某某银行账户,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没有保证中受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孙无需为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结合已审查认定的事实,芙蓉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原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由此将三案一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5月25日,法院裁定再审上述三案。

再审过程中,法院基于文书鉴定结果、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主持调解。近日,孙某与银行、莫、张某某、黄某某、帅某某、刘达成调解,各方约定孙某对张某某、某某、帅某某、刘某的上述共计678万元的债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背负在孙某身上长达六年之久的“巨债”终于卸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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