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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检察院向辖区某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书》
时间:2021-07-16  作者:文紫祥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4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办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中,发现辖区某银行与金融借款人订立的金融借款人格式合同条款中对实际年化利率(含相关费用、罚息、复利等)约定过高,超过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且银行利用其与借款人的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来掩盖较高的年化利率,未向借款人披露、明示实际年化利率,给借款人带来利率幻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21]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利率作为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金融机构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年化利率。若金融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载明或约定利率,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金融机构未向借款人披露、明示实际年化利率,且实际年化利率超过24%的司法保护上线的做法,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了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易诱发金融风险,导致该领域纠纷频发。

为此,芙蓉区检察院向该银行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如下:一是进一步规范金融借款格式条款合同关于利率的约定,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年化利率,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相关利率条款,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从源头上减少金融借贷纠纷的发生以防范金融风险;二是对已向法院起诉、或法院已判决但尚未执行且实际利率超过24%的金融借款纠纷,主动向法院请求调减借款利率,切实减轻金融消费者的负担以化解金融风险。

该银行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于近期复函本院。针对提出的第一点检察建议,该银行已向总行提出修改和调整金融借款格式条款合同中关于利率相关约定的申请,并在以后签订合同时向金融借款人对实际年化利率予以明示和披露;针对提出的第二点检察建议,该银行对涉诉的所有案件进行盘点核对,对尚未判决或尚未执结的案件,已向法院申请按实际年化利率不超过24%的标准计算。

芙蓉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在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借款合同民事纠纷多发频发的现象,从源头上寻找原因,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且对借款实际年化利率不披露,借款实际年化利率过高,格式条款合同使用不规范等有直接关系,并由此有针对性的向银行制发了检察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借款秩序,降低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维护其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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