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曾经因为醉酒驾车被判处过刑罚的人,应当更加敬畏法律和生命,遵守交通规则。但是,就有这样一位“不长记性”的刘姓男子,不惜两次以身试法,而且两次醉驾都是在同一地点被查获。这一次,经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面临的是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从重处罚结果。
2018年8月29日,芙蓉交警大队民警在远大路古曲路口开展酒驾专项整治,发现行驶至此处的一辆白色“马自达”牌小车的驾驶员神情慌张。随后,民警上前对刘某进行盘查,发现车内弥漫浓郁的酒精味,刘某疑似酒驾。民警要求刘某熄火下车并接受酒精呼气检测,但是刘某极其不配合。经过核实刘某的身份信息,民警发现刘某曾在去年5月就因为醉驾在这个路口被查获,驾驶证也因此被吊销,并于今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后,刘某被强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后经检测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0毫克/100毫升,再一次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10月9日刘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11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提起公诉,10月12日法院作出如前文所述判决。这回,刘某要在冰冷的看守所内反思己过了。
检察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请敬畏法律和生命,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