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车辆被夹在两共享汽车之间无法开出,男子一气之下怒砸共享汽车。9月28日,这起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018年5月20日,胡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某酒店办事时将自己的一辆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共享汽车指定停车点,胡某某停车时前面已停有一辆汽车,胡某某办完事出来后发现,自己的车后又停放了一辆共享汽车,由于停放间距过窄,致使其车辆夹在两车之间无法开出。胡某某在向共享汽车的客服投诉无果的情况下,从人行道上捡起铺路的地砖将该共享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四个车窗玻璃、前引擎盖、车顶等多处砸坏(经鉴定被损坏财物总价值13161元人民币),随后将自己的车开走。当日晚上22时许,该区域共享汽车的负责人陈某去长沙市芙蓉区某酒店旁的共享汽车归还点给汽车充电时,发现该车已被多处被砸坏,陈某随即联系了租车客户,客户称归还共享汽车时车子是完好无损的,陈某了解该情况后便报了警。
公安民警在接到陈某的报案后,经过侦查,于2018年5月22日将胡某某抓获。2018年8月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湖南省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本案中的胡某某故意损坏共享汽车的总价值为13161元,已达到入罪标准,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胡某某在面对自己犯错的行为后悔的说:冲动是魔鬼,当时应当冷静应对此事,就不会一气之下砸坏了共享汽车,还被判处刑罚了。
检察官提醒:遇事要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另外,检察官还提醒广大群众,共享汽车作为新时代共享经济的产物,为我们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在享受便利的同时我们应该爱惜并规范使用和有序停放,不给他人出行和城市管理“添乱”,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共享汽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