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顾名思义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比如开车骂人、强行变道、强行超车、开车和不开车的脾气情绪判若两人等等。众所周知,情绪是影响驾驶人行为的重要因素,带着愤怒开车的“路怒症”行为,极易导致暴力冲突的发生。
2018年7月上旬的一天下午,张某某驾驶一辆东风日产牌小车从开福区福元中路的辅路上东二环高架桥时,恰遇姚某驾驶一辆保时捷卡宴的越野车行驶在前,正值下班高峰期,车辆拥堵,张某某多次按喇叭意欲超车,但前车均未让道。后张某某明知继续超车可能会发生刮擦,仍按喇叭紧挨着前车强行超车。被超车后,姚某加速追上来与张某某并排在高架上行驶了两三分钟,期间,两人分别摇下车窗对骂,之后两人将车停在芙蓉区的某酒店附近,下车后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后张某某从汽车后座位置拿出一根棒球棍击打姚某的左后背,姚某咒骂并欲还手,张某某又挥起棒球棍击打其左臂,随后张某某见姚某报警便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姚某紧追不舍,张某某又停车拿着棒球棍走到姚某的驾驶室位置,拿着棒球对着其车窗玻璃挥舞了两下,警告其不准再追,后姚某又继续驾车跟了其40来分钟后才被其甩掉。
事发后仅隔一天,张某某就被民警抓获,并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后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姚某的左尺骨远段骨折,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遂依法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依法提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核实案件有关情况并依法针对张某某提出的刑事和解政策进行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自己冲动的行为悔恨不已,并委托家属向被害人姚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9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谅解。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行车途中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非常重要,否则轻者赔钱,重者坐牢,得不偿失。检察官温馨提醒: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道路拥堵,广大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互相礼让,切忌一时冲动,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