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地市民购车,通过伪造、偷盖印章等方式包上汽车牌照,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杜某、佘某伪造、买卖居住登记凭证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分别判处戴某、杜某、佘某三年、二年、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戴某、杜某、佘某受居住在外地且想在长沙购车人员和汽车4S店工作人员的委托,通过伪造、偷盖长沙市芙蓉区某派出所的印章,将本不在该派出所辖区内的外地人员登记在该辖区内,并伪造了上千份居住登记凭证交给委托人用于车辆上牌。三人以此方式从委托人处收受手续费,共计获利十余万元。某汽车“4S”店的工作人员徐某为提升销售业绩,承诺为外地来长沙购车的人员办理长沙牌照,并委托戴某某等人办理虚假的居住登记凭证180多份,也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徐某痛悔:如果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绝对不会为了多提成几千元铤而走险。
检察官提醒市民,居住登记凭证系公安机关方便对辖区人员管理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伪造。汽车“4S”店应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切不能为提高销售业绩而触犯刑律。对广大市民而言,买车本是好事,外地买车的市民要通过合法的渠道到公关机关申请取得相关证明,不要为图一时方便通过违法途径取得居住凭证,让好事成了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