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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职,在新时代司法责任制改革 背景下深入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新发展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17年6月中旬,全国检察机关升级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始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立足“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积极履职,勇于担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各业务部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取得良好成效,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进入十九大后的新时代,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破解这些问题并推动案件管理工作新发展,是当前摆在案件管理部门前面的重要任务。

  一、推动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搭建平台、夯实基础

  芙蓉区院案管科和技术科派员全程参加省院“升级完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培训班。培训结束之后,案管科和技术科联合向院党组出具书面报告。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决定按照最高检的统一部署,在业务部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案管科和技术科、政工室通力协作,督促业务部门采集信息、组建办案单元,在系统后台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配置办案权限和文书最低审批权限,为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搭建了平台,夯实了基础。

  (二)引领前行、服务到位

  芙蓉区院案管科会同政工室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权限规定(试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明确全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业务文书权限设置的通知》三个重要的司法改革文件汇编成《员额检察官必备学习资料》,分发给每个检察官,便利各检察官熟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职。发出《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各业务部门(“两反”部门和预防部门除外)落实司法责任制,不再沿用之前的“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三级审批办案模式,而是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会同技术部门及时解决文书系统流转、检察官不在位申请等事项,及时帮助检察官解决在系统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系统平稳高效运行。

  (三)督促整改、监督落实

  芙蓉区院案管科通过日常巡查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看各业务部门办案情况,对检察官是否落实司法责任制进行监督。自2017年6月中旬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一个月后,案管科及时向业务部门发出《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情况通报》,将存在的问题归类整理,督促检察官整改落实。对个别检察官没有做到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亲自出庭法庭,而是交由助理或其他检察官代为讯问、出庭的现象提出纠正意见。对有的检察官没有认真学习权力清单的内容,导致没有完全按照权力清单的要求办案的现象,强调要进一步熟悉权力清单内容,严格按权力清单办案。对于检察文书使用不规范、文书错漏的地方加强检查、及时指出、督促整改,确保案件质量。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如何破除挂名办案现象。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法宝,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通过调查发现,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出现了挂名办案的现象,“入额了的不办案、不入额的反而独立办案”,有的借用他人名义、帐号办案还有的员额检察官(尤其是入额院领导)虽以自己的名义办案,但不履行具体办案职责,不阅卷,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亲自出席法庭,不亲自复核主要证据,而是将这些具体工作都交给检察官助理甚至书记员去完成,自己只是审核检察官助理草拟的审结报告、起诉书等,变相地在办案单元内实行二级审批制,完全背离了司改方向。如何破除上述挂名办案现象,是摆在案件管理部门前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该问题不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必将陷入新的泥潭。

  (二)如何解决不入额的院领导和专职委员审批、研究决定案件的现象。员额制改革的核心是入额的检察官必须到一线亲自办案。但有的检察院的院领导不愿亲自办案,又不愿意放弃审批案件的权力,于是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出现了主管业务部门的副检察长甚至检察长不入额,却审批决定案件的奇怪现象。有的检委会专职委员也不入额,不办案,但却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案件。这些现象是与司法改革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的,是权力作怪思想的表现。按照检察院的人员分类改革制度设计,检察院的人员被分成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不入额的院领导要么是检察辅助人员,要么是司法行政人员,他们连办案的资格都没有,却又审批决定员额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这种现象很奇特,在广大检察干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给司改蒙上一层阴影。案管部门如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配合上级部门破除该种现象,是当前案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三、新时代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新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准确定位,做好案件管理各项日常工作。案件管理部门要充分理解所定位的“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做好自己的各项基本工作。一要强化流程监控。通过建立台账规范案件流转,实现对案件从受理至诉讼终结流程监控,提高办案效率,严防案件超期羁押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发生。二要严把案件进出口关。把好案件受理关,把不符合受案标准的案件拒在“进口”之外,保证进入检察环节案件质量;对办结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案件、报送的案件统一进行备案登记、审查,将程序或实体上有问题的案件挡在“出口”以内,防止案件办理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发生。三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敦促业务部门定期进行整改,引导干警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四要加强涉案款物管理。对涉案款物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案件起诉时,监督、提醒办案人员及时移交或处理赃证款物;法院判决后,及时审核涉案款物的最终处理情况,确保每宗款物的扣押、保管、处理都能依法进行。要做好参谋服务对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深层次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办案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做法,进行总结,形成综合分析报告,为党组决策及业务部门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六要推进检务公开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积极履职,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质量效果。在新时代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案件管理部门要克服“不敢较真”、“怕得罪人”的思想,大胆履职、敢于履职、尽心履职,对各种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要善于“找茬”、敢于亮“红牌”,建立和落实奖惩机制,强化结果的刚性运用。一是要杜绝挂名办案现象。案件管理部门应与监察部门紧密配合,对不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亲自出席法庭、借用他人名义办案等挂名办案现象予以通报,纠正该类现象,提高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二是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消除不入额的院领导和专职委员审批、研究决定案件的情况。院领导和专职委员要么入额,亲自承办案件并按权限审批、研究决定部分案件;要么不入额并调离执法岗位,不办案更不能审批、研究决定案件。对此,最高检和省院要出台硬性规定,案件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硬性规定的制定,并督促落实。三是要将流程监控、案件评查通报纳入科考。将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情况通报纳入检察机关内部的科学化管理考核并扣分,直接与绩效考核奖励挂钩,以加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强化办案人员的荣誉意识。四是要建立重点案件督办整改机制。要重点评查职务犯罪中的撤案、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撤案、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其他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案件。建议先由承办人自查,然后部门其他成员相互检查,发现问题记录在案,科室讨论后将案件质量现状、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案管科,最后由案管科复查并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书面情况通报。五是要建立案管、纪检监察联合督察机制。要不定期联合开展办案质量检查、赃款赃物检查和执法状况检查通报工作,通报中直接点出承办部门、承办人、案件及存在问题,不掩饰、不遮羞,增强干警的规范办案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对案件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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