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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完善刍议
时间:2018-05-10  作者:李磊  新闻来源: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内容摘要: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修改近五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信赖来源不畅通;执行主体不规范、执行场所不规范等。在立法之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明确了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该项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那么如何开展监督成为了一项新的课题,本文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实务为视角,分析研究相存在的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以期对完善监督方法与举措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

 

一、前言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打击犯罪,解决部分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无法有效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制度实施几年来,在操作方面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何确保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准确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指定居所监所居住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思维未转变

目前,包括侦查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在内,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都存在传统思维。一是部分侦查部门仍然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监督部门是来找“茬”,特别是监督部门与嫌疑人的“接触”会为侦查带来不便;二是部分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走过场”,思维简单,存在着只要案件和人员不出问题就没有问题的思想,没有指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三是部分监督部门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监督缺乏实质内容,有时流于形式。


(二)信息共享不对称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并且详细规定了各自的职权和责任。但是目前,三主体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一是监督主体获取信息不全面、不及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有两条信息途径:一是依职权获取,二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在执行违法后的控告获取。但对于前一个途径,法律并未详细规定公安检察办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案件信息应当以哪种方式、通过何种渠道、在什么时间通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如何了解或掌握有关指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信息,批准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的通知书检察机关能否及时收到等,主动获取信息对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来说困难重重。二是侦查、执行主体报告不及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处于被动监督状态主要原因就是负责案件侦查的办案部门没有主动将执行指居情况向所在地检察机关通报,或者在监视居住已经开始后为了案件办理完整的需要而补充报告,报告不及时,检察机关监督演变为办案的配合,从而导致监督缺位或监督乏力。事后通知、事后报告、事后解决成为常态,前期预防没有得到重视,事后补救成为工作常态。三是部分侦查主体充当执行主体,导致执行主体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执行作用。


(三)法律文书不规范

法律文书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不齐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随意放置,特别是存在数联的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入卷或交付给相关部门、人员;二是文书填写不规范,很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文书中需要填写的地方没有填写,包括犯罪嫌疑人签字,执行机关、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签字或者家属签字、执行时间、宣布时间,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没有注明。


(四)场所设置不规范

一是标准不统一,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指定居所的具体标准,包括标准有哪些,公安、检察、国安是否可以共同设置,还是分别设置,具体归哪个部门管理,管理是否需要包括日常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管理,安全警卫保障、后勤供应保障、财政保障如何实施,管理部门与办案部门如何衔接。二是管理不到位。部分场所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场所的安全性,生活、休息、医疗保健、电子监控,室内物品配备还是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有些地方因为房间紧张,可能没有完全做到讯问与生活严格分离。三是存在设置不科学,有些地方为了办案方便,指居地点直接设置在宾馆、酒店、宿舍、民居,有些地方为了办案保密,指居地点直接设置在纪委办案点、两规办案点。导致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突出。


法律法规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原则规定了刑事执行部门应该在监督办案单位遵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每二个月进行必要性审查,依法按照规定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对于具体如何开展监督、监督的期限、监督的方式、监督人员的配备、与办案单位的衔接都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规章予以明确,而目前通行做法,都是各省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自行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定,但是侦查机关、执行机关大部分对相关文件不熟悉,也没有及时学习掌握,在起草制定上述文件时也未充分听取收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使得刑事执行部门有的放矢。


(六)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问题的监督主要采取的口头纠正与书面纠正两种方式,手段较为单一,且监督的效果不佳,由于办案单位采取指居的情况不多,往往抱有一种“应付”的态度,书面的答复也较为简单,整改的力度也不大。


三、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思维

首先应该从侦查部门传统办案思维入手,要树立依法监督、接受监督、主动报备、敢于报备的思维,主动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报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以便监督部门依法、适时开展监督。同时,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也要改变传统思维,一是改变配合思维,监督部门不是配合办案,双方不是配合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二是改变“监督官老爷”思维,监督的另一目的是确保侦查部门依法办案,不是简单的“有权力、用权力”、不是“扩权”,不是“专门挑刺、专门找茬”,而是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后开展有效监督来实现权利保障,提升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办案主体、当事人主体、监督主体三赢局面。


(二)完善立法

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尽快出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规定,既可以使侦查部门能够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也使得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工作有法可据。同时,各地也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可以采取授权制定规章或试点的方式,允许各个地方省一级的相关司法机关先行先试,出台相关具体的操作细则,集中解决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最后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司法解释或操作规范。


(三)信息共享

1、建立检察机关外部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构建联系会议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安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在省、市、区各个层面建立办案单位、执行单位、监督单位联系会议制度。会议一般由各个机关主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时通报辖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情况,监居情况,当事人有无诉求,各部门有无工作问题需要解决等,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信息;二是构建工作联系机制。刑事执行部门应该主动出击,与同级、上级公安机关、国安机关侦查部门、法制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通过指定专人联系、指定电话、通信、传真、信息群等建立通讯渠道联系,同时,各机关主管领导之间、部门负责人之间、承办人之间可以建立三级对应工作联系,各自负责,及时掌握案件及监督情况。三是打破传统束缚,必要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工作联系,便于案件的办理和监督。如,与执行场所的日常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确保及时掌握进入执行场所的办案单位和人员情况。通过上述工作联系,确保监督到位,备案不留死角。

2、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建立与本院内设机构的联系,与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出台相应制度,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相应机制;二是建立与上级院刑事执行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联系,如,可以与同级、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获取公安机关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情况。

3、建立案件动态跟踪机制。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监督还要构建案件动态跟踪,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就案件执行受案时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文书的接受、检察、归档,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二是构建检察台账,包括实地考察、电话联系、不定期检查、家属约谈等,各个环节,各种措施都一一予以登记,三是与侦查部门、执行部门保持日常工作联系,随时掌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象的情况;四是按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工作要求,定期开展案件执行监督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申诉、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解决;四是案件侦查完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解除时完善案件的归档和文书整理工作。


)完善管理

现实中亦有地方司法机关建立起了类似的“监视居住宾馆”,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实际效果比较显著。若经济能力允许,建设这类专门的指定居所是可行的,但在我国大部分办案单位都没有这种条件,毕竟场所的建设成本、配套设备的购置成本并不低廉。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建立规范、标准、统一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统筹相关部门科学管理,既保障嫌疑人基本权利,又避免场所沦为执法办案和羁押场所,既确保案件侦查和刑事诉讼进行,又能够便于刑事执行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按照“确保安全、保障权利、依法办案、有效监督”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域统筹政法单位与国土、规划、不动产管理、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专职管理,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必要时公安、国安应分别实施,避免交叉重复,同时,采取系统的标准化建设,对场所设置、案件办理、对象权利保障、安全警卫保障、后勤供应保障、财政保障、案件保密等都进行系统化规范,制定标准,规范生活、休息、医疗保健、电子监控,室内物品配备,此外,严格采取场所日常管理和执法办案管理分离,建立专业管理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


(五)强化监督

建立多样化的监督手段,刑事执行部门监督检察规范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法定条件和符合法定审批程序进行监督检察;二是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登记台账;三是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常管理活动台账;四是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巡查检察机制;五是建立指定居所监事居住对象调查访问机制;六是建立对控告、举报、申诉的调查、答复机制;七是建立对执法办案事故专项检察机制;八是建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机制;着力解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问题难、提出问题难、解决问题难的困局。

针对监督的效果问题,主要是要解决,通过监督促进侦查机关、执行机关规范监视居住活动,防止违法和违反规定情况发生。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事后进行跟踪检察、要求限期答复、限期整改等,同时,可以要求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对拒不答复或改正的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移交线索,建议或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纪律检查、约谈办案人员、调查案件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执法办案处分,确保监督注重实效。


四、结语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一种新手段,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言而喻,但是为了防止该项强制措施被滥用或“借用”,加强对指定居所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而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的“介入”将进一步起到监督、引导、规范的作用,将有助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嫌疑人权益的保障,该项工作必将成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新的工作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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