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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须知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 案件管理科负责统一处理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网上申请,但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除外。

二、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填写并提交《辩护/代理事项登记表》,提出案件查询,侦查期间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交或收集、调取证明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等申请或要求的预约申请。

三、 案件管理科应当对首次申请预约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有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四、 案件管理科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审核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录入申请人信息,绑定案件,向申请人提供网上查询账号。

已申请过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账号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直接使用该账号办理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业务。

五、 案件管理科负责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数据的即时更新,每日(工作日)将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数据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导出,通过光盘介质传导至数据交互平台,导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让案件承办人及时了解预约申请信息,并将相关材料及时转交案件办理部门。案件办理部门接收预约申请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内网反馈处理结果。案件管理科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将材料转交、业务办理安排等情况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六、 辩护与代理申请、要求事项发生变更的,或者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管理科应当及时与案件办理部门联系协调,保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顺利完成诉讼活动。

七、 案件办结后,不再提供相关案件辩护与代理事务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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