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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评2019年全省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0-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典型案例》,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国土出让金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9年全省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031月,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长沙市芙蓉区一宗面积为29.41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86日,该公司与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其后缴清了该合同中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该公司的实际建筑面积超过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面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补缴土地价款490519元。20181022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向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职,依法核算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容积率提供的土地使用条件变更而应补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于20181120日向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补缴土地价款催办通知书》,并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进行追缴,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20191025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请求确认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少征收涉案土地应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等费用的行为违法,并判令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全面履职,进行追缴。

办案经过

在诉前程序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对该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另一方面前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事实、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等。

在起诉及庭前准备阶段,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召集主管副检察长及民行科的全体干警对案件进行讨论,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严格把关,对庭审过程进行了预演模拟,确保案件事实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清晰明了,适用法律正确得当。

在法院庭审阶段,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主管副检察长出席法庭,并组织了长沙地区兄弟院进行了观摩交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490519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撤回对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履行该部分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20191230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2019)湘8601行初808号判决,依法判决确认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依法履行向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长沙地区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以来,首例开庭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理本案,有效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作用,促使被诉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向国有土地受让人追缴土地出让金,也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更好地保护国土资源环境,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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