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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芙蓉区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无所属二级机构。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本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2016年年初财政拨款收入总预算数2397.30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既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项目经费。

  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2397.30万元,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2397.30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713.36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683.94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其中:物业管理费73.94万元,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发生的费用;办公楼维修经费20万元,用于支付办公楼日常维修发生的费用;司法救助费5万元,用于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办公办案费355万元,主要用于侦查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起诉、刑事执行监督(含社区矫正)、控告申诉等业务部门所发生的检察业务费用,还包括在办案过程中的差旅费、侦缉调查费、协助办案费、技术检验鉴定、翻译费、业务装备费、宣传教育费和培训费等其他业务费用。两房建设经费230万元,主要用于接访大楼进行整体装修改造工程。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芙蓉区检察院2016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 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1.88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芙蓉区检察院共有车辆1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 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 台(套)。

  2016 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 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 年芙蓉区检察院50万以上专用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办公办案费项目纳入绩效目标。

  八、“三公”经费概况

  芙蓉区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7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8.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和公务用车运行费42万元)。芙蓉区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减少9.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1.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较上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较上年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8万元。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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