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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芙蓉区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无所属二级机构。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本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2017年年初财政拨款收入总预算数2787.56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收入较去年增加390.26万元,主要增加的原因为人员增加、项目支出的增加。支出预算数2787.56万元,既包括保障本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项目经费。支出较去年增加390.26万元,主要增加的原因为人员增加、项目支出的增加。 

  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787.56万元,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2787.56万元,其中: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080.7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706.78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其中:物业管理费66.78万元,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发生的费用;办公楼维修经费25万元,用于支付办公楼日常维修发生的费用;司法救助费5万元,用于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案费480万元,主要用于侦查预防职务犯罪、审查批捕起诉、刑事执行监督(含社区矫正)、控告申诉等业务部门所发生的检察业务费用,还包括在办案过程中的差旅费、侦缉调查费、协助办案费、技术检验鉴定、翻译费、业务装备费、宣传教育费和培训费等其他业务费用。办案工作区数字化审讯系统改造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工作区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数字化改造工程支出。检察文化建设专项经费100万元,用于申办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创建芙检检察理论文化,制作文化橱窗等文化标志项目,建立廉政教育基地、院史荣誉室、编辑检察志等;发展检察网络文化,建立网上图书馆,开设网上论坛、网络课堂,门户网站上加强检务公开和便民服务;成立职工之家,完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丰富和完善图书馆、阅览室建设,开展组织成立各类文艺文化小组,丰富检察文化生活。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芙蓉区检察院2017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0.82万元,其中:货物采购80.82万元,服务采购100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1231日,芙蓉区检察院共有车辆12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受委托管理一般公务用车1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芙蓉区检察院所有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共有项目9个、706.78万元。 

  八、三公经费概况 

  芙蓉区检察院2017三公经费预算总额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和公务用车运行费42万元)。芙蓉区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2017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减少3.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3.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持平。 

    九、名词解释: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三公”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ta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17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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